原作者:凱文 鮑德 博士,“In the Nick of Time” 在基督之下,新約的地方教會在雙重權柄下運作。一方面,會衆選擇自己的僕人,也向其問責。會衆按照他們理解的使徒的教訓來制定其教義。會衆接納成員,當成員犯錯誤時管教他,當他悔改之後重新與他團契。另一方面,牧師(或衆牧師——數目不是問題)指導會衆,教導教會,幷藉著他的榜樣彰顯出信心的生活。 會衆和牧師都會僭越對方的正當的權柄,從而製造出一種失衡的狀態。牧師如果獨攬大權,將教會做决定的權力都歸在自己手上,他就是侵犯了會衆的權利。但教會如果限制牧師的教導權柄,或拒絕保護牧師正當的職權,教會就是侵犯了牧師的權利。 新約清楚地教導我們,牧師-監督-長老的職位是教會的教導的職位,有獨特的屬靈的權 柄。比方說,聖經吩咐會眾要尊敬和愛戴那些警戒他們的人(帖前 5:12)。會衆必須想 念他們,效法他們的信心(來 13:7)。只要牧師講的是聖經的教訓,教會就必須順服和 聽從(來 13:17)。那些勞苦傳道教導人的牧師(長老),會衆有責任加倍地敬奉他們 (提前 5:17)。會衆的這些本分就確立了權柄的界綫,是教會不能逾越的。 教會有能力在基督之下確立其信仰的體系的大綱要。教會的成員們能夠閱讀和理解使徒們的基本教訓。會衆,在保護那構成教會的核心要素的教義上和促進教會福祉的教義上,是責無旁貸的。然而,當新的問題出現之後,教會是需要指導的。此外教會在學習神話語中的深奧的道理時也需要指導。教會需要在牧師的指引下看到這些道理如何影響他們的生活。教會需要在教義上、在品行上、在敬虔上不斷地得到牧養。牧師有責任決定這些優先事項。 當牧師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教會必須要保護牧師。如果牧師是一個忠心的人——如果他 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他就會直面成員生活中的罪惡,可能也會直面作爲一個整體 的會衆的罪惡。成員可能會憤怒、生氣;憤怒的人經常會找別人的過錯,會控告他們。然 而,聖經很清楚地告訴我們,責備 elder 是很嚴重的事(無論 elder 指的是年老的人,還 是指教會的長老——提前 5:1)。聖經說要勸 elder 如同勸自己的父親。此外,聖經說, 若有人控告長老,沒有至少兩個見證人,就不要聽他(提前 5:19)。教會的成員都不當 喜歡聽別人的吹毛求疵的言語,從而抱怨自己的牧師。 只要牧師行在會衆確立的界綫之內,教會就不能限制牧師的教導權柄。教會沒有權利告訴牧師當講什麼內容,或不當講什麼內容。當然,牧師有時選擇的題目是不太好的,或他們在講臺上的舉止是不太得體的,但是教會所做的就是鼓勵他們,如同鼓勵自己的父親一般。會衆如果排除掉那些不順耳的、難聽的題目,他們就是將牧師的屬靈權柄給廢掉了。 此外,教會必須承認牧師有權監督所有的教導事工。牧師監督的意思不是說惟有他一人是教會的教導者,而是說每一個教導的項目都要接受他的審查、他的忠告、他的塑造性的影響,而且也要接受他的否決權。他的權柄不但涵蓋講台和課堂,而且涵蓋那面向特定年齡1的教導事工、面向特定性別的教導事工,也涵蓋音樂事工(音樂是強大的教導媒介),甚至涵蓋教會成員家中的聖經學習。實際上,但凡是傳講基督徒的教義、勉勵基督徒的品行、培養基督徒的愛心,都要接受牧師的監督。 某些教會害怕一個牧師操如此多的權柄,也許是因為他們曾經的牧師是一個濫用權柄的人。但是,對權力的濫用,說明一個人的品格是有缺陷的,表明他不適合做教會的牧師。 如果教會有一個(或多個)符合聖經的、按照聖經原則帶領教會的牧師,教會的成員應當歡迎他監督和查看教會的任何領域的教導事工。如果牧師積極地幫助每個成員都按照聖經去教導其他成員,那麽教會就會更加強大和堅固。 教會如何會侵犯牧師的正當的權柄呢?有時候是忽略牧師的教導,有時候是公然拒絕、反對牧師的教導,有時是忘記了牧師是一個監督——牧師應當監督、督查某些事情。如果教會(或自命的團隊,常常是執事們)不允許牧師監督教會教導事工的任何一個方面,就是剝奪了牧師的正當的地位,主動拋棄了從神來的祝福。執事不能做牧師應當做的事。委員會或理事會也不能履行牧師當履行的職責。 問題常常是教會的成員養成了一種不好的態度,就是他們強烈地認為他們參與的事工是他們自己的,別人不得干涉。青年帶領人、主日學老師、男人組協調員、女人組協調員,甚至家庭查經班的帶領人,都開始將他們的事工看為是自己的獨有的財產。有時候,他們藉著他們的事工反對牧師的權柄,可能威脅說要離開他們的事工,將之帶到另一個教會。這樣的態度是不榮耀基督的,在基督的身體內製造分裂。教會成員參與的或帶領的所有事工都是在教會的權限範圍內,所有的教導事工都是在牧師的監督之下。如果教會削弱牧師正當的權柄,教會就會軟弱下去。 沒有牧師不犯錯誤。每一個監督都會出錯。如果某個長老的教導是沒有聖經支持的,教會 就沒有義務接受、跟從他的教導。但會衆應當做的是將疑點利益歸給他們的牧師。牧師的 聖經的知識應當是豐富的,與神的關係應當是非常好的,教會人人都能明顯看得出來,所 以牧師一開口教導,就會讓會衆覺得他是可靠且有能力的。一個合乎聖經的教會應當保持 對牧師的這種態度,且以尊重、順服、聽從的態度去接受牧師的教導——除非牧師將來喪 失了資格。教會如果在這方面做的不夠好,就會使得權柄的天平向另一頭傾斜,慢慢離開 了神託付給牧師-監督-長老的責任。
Author: weonebody
向一頭傾斜
原作者:凱文 鮑德 博士,“In the Nick of Time” 根據新約聖經,我們知道,基督徒的教會應當在雙重的權柄下運作。做決定的最終權柄是 在會衆的手中,教會在選擇領袖、制定教義、接受成員、趕逐成員的事情上有最終的話語 權。在屬靈事情上帶領教會的權柄則是在牧師的手中(無論教會有多少牧師——新約沒有 定下具體的數目)。牧師當爲教會立下屬靈的榜樣,他也承擔教會中全部教導事工的責 任。傳講基督徒的教義、教導人基督徒的道德、塑造基督徒的愛心,凡與此相關的一切事 都是在牧師的監督下;牧師有(至少)否決權,從而在會衆制定的教義總原則的框架中引導 這些事工。 在過去半個世紀中,我見過各種政體的很多教會都經歷了衝突。在那些採用會衆制政體的教會中,根據我自己的經驗,大約百分之九十的麻煩和問題都是源於牧師或會衆誤解了教會中權柄的雙重本性。牧師和會衆本應互相順服新約聖經授予彼此的權柄,但是現實中,會衆或牧師都試圖限制或約束對方的權柄。很多時候,雙方都同時蠶食對方的正當的權柄。這樣做的結果總是災難性的。 大約在半數情況中,過錯是在牧師身上,因為他們想要運用新約聖經沒有授予他們的權柄。他們的動機是因人而異的。牧師仍然是有罪的人,他們也面臨很多試探,其中一個試探就是個人的野心。有些牧師沒有藉著個人的努力正當地獲得會眾的尊重,然而,他們卻希望會衆尊重他們,敬仰他們。他們可能忘記了會眾敬仰他們的理由不是他們個人的優秀,而是他們的職位的尊嚴,或是神白白賜給他們的可敬的品德。他們可能以爲別人對他們的敬仰是爲了他們自己的享受,而不是爲了會衆的福祉。簡而言之,他們希望在教會中居首位。 丟特腓就是這樣的一個牧師,他的行爲是值得我們關注和評論的(約三 9-10)。他顯然 是一個迷戀權力的人。他在教會中居首位,他也特別喜歡他的地位。他的權柄很大,所以 他能夠阻截使徒約翰的書信,也阻止人在教會中閱讀約翰的書信。在管教的事情上,他一 人說了算,或是將某個成員從教會中驅逐出去,或是吩咐教會不要與某個成員來往。他彰 顯出了一種控制的態度,不但操縱資訊的流動,而且禁止教會與那些可能暴露他弱點的人 接觸。他對他以為的潛在的競爭對手的嫉妒心理,是非常明顯的。他拒絕接待使徒約翰, 以及其他需要教會幫助的巡迴傳道人。他發起了品格謀殺運動,惡毒地誣控那些他覺得正 威脅他地位的人的品格。他對權力的使用是獨斷的、胡亂的、隨心所欲的,他運用權柄設 置障礙,攔阻人行善;他對權力的使用也是狂傲的,也即他所操的權柄不是聖經授予他的 權柄。 今天仍有一些像丟特腓這樣的牧師。當然,牧師在帶領中的失衡,不都是由於個人的野心。在某些情況中,牧師過度攬權是出於恐懼心理。他們或為自己的事工而恐懼,或為自己的福祉而恐懼,或爲自己的家庭而恐懼;由於恐懼心理的驅使,他們就侵犯會衆的正當的權柄,從而保護自己。這樣的膽怯的行為,我們都聽說過。 牧師也恐懼會眾濫用他們的權柄。他們或許看見會衆太不成熟,不能做出智慧的選擇。他 們於是採取了一種 家長式的態度,將會衆看為孩子一般;有些決定本應該是會衆來做 的,是在他們的正當的權柄範圍中,但是牧師替他們做了這樣的決定。牧師相信他們的做 法是合理的,因為他們代替會衆做決定,就阻止了會衆做出錯誤的、不好的決定。然而, 他們的策略幾乎總是起到反作用。從錯誤中吸取教訓,是信徒 (包括會衆)走向成熟的 方法之一。換言之,家長式的牧師所做的不但是錯誤的,而且是對教會有害的。 在某些情況下,牧師深信,某個特別的決定是他們教會所需要的,於是他們就操縱教會做決定的過程。他們小心地截留某些資訊,不告訴會眾,免得會眾知道了就會做出他們不希望看見的決定。他們會限制成員與成員自由地交換想法,可能會將成員對決定的談論定為“說閒話”。那些不同意牧師之地位的人,牧師就會將他們定為製造分裂的人,或結黨的人,也可能威脅說要對他們進行懲戒。有時候,牧師就只是不妥協,他們堅持認為自己的決定是正確的,是合乎教會的實際情況的;如果會衆不按照牧師的決定去走,牧師也許會威脅說要辭職(有時隱晦委婉地威脅說要開始一個新教會)。這些牧師可能不覺得自己是丟特腓,因為他們不是在追求自己的居首位的地位。但是,他們的策略正是丟特腓的策略。他們的行爲是控制型的,專斷型的,暗箱操作,肆無忌憚。這樣的做法本身是錯誤的,而且總是對教會帶來危害。 恐懼的牧師不是忠心的牧師。牧師如果相信他必須控制、操縱教會的決定,就表明他對聖經沒有信心,對聖經的神沒有信心。他實際上是在指控那設立會衆制政體的基督,設計得有缺陷。教會有權利、也有責任給牧師忠告,幷警戒牧師,且管教牧師,因爲牧師也是教會的成員,他們也是在會衆的管教之下。 教會的權柄必須要取得合乎聖經的平衡。牧師如果控制教會作決定的權柄,將會衆制改成了長老制,他就是在迫使教會向一頭傾斜。但是如果會衆侵犯牧師的教導的道德權柄,他們也是在迫使教會向另一頭傾斜。這個問題也需要解決。
牧師當做什麼?
原作者:凱文 鮑德 博士“In the Nick of Time” 藉著祂的有權柄的使徒,基督將祂希望的教會運行的模式啓示了出來。按照聖經,教會應 當是由牧師帶領(詞語牧師與監督和長老可互換使用),牧師主要是通過他們的榜樣和他 們的教導來帶領教會。在這牧師-監督-長老的帶領下,會眾或稱聚會的人(也就是教會) 自己來做決定。 這種架構類似民主的政治制度,但是會衆制的教會政體絕不應當是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鎮會議那樣,採用直接民主形式,每一件事都是全體人來投票決定。是的,教會必須計算票數,或早或晚。但是,在他們投票前,他們應當好好準備自己,為他們將要做的決定預備自己的心。如果要保證他們有充分的、合適的準備,就需要牧師有良好的榜樣,而且需要他的教導事工。這是他帶領教會的重要方面。 會衆制的政體在一個成熟的、受良好教導的教會中是最有成效的。所有的信徒都擁有屬靈 的智慧,但是成熟的信徒的能力是發掘得更充分,能做出健康的判斷和決定(來 5:13)。教會成員的成熟,部分原因是他們越來越熟悉聖經的內容,此外也是因爲他們將 聖經的原則應用到了他們的生活中,用聖經來面對生活中的挑戰和問題。基督徒通過自己 做決定,實踐聖經的教導,從而能慢慢成熟起來。有些牧師只將聖經的基本道理講給他們 的會衆聽,他們覺得教會裏的人都是屬靈的嬰兒。爲了保護他們的事工,他們相信他們必 須替這些嬰兒做重要的決定。如果他們總是這樣行的話,他們就是害他們的教會,使他們 一直處在不成熟當中。 一個剛強有力的會衆制教會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解經式的講道和剛強的會衆禱告生活。解經式的講道所重視的是聖經的內容和指導,將經文的意思闡述出來,然後將它應用到生活中。會衆的禱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能讓教會與主有最完全的交通,二能讓教會齊心合力地尋找聖經的智慧和引導。會衆制的教會應當把聖經的講解和集體的禱告看爲是至關重要的習慣。在教會需要做某些重大的決定之前,必須要形成這樣的習慣。 教會在做決定之前,屬靈的指導是最重要的準備,但它不是惟一的準備。會衆也需要知道與他們面臨的問題相關的所有的資訊。牧師作為教會的帶領人,必須確保會衆內資訊的自由流動。在很少的情況下,牧師知道某些資訊,卻不能告訴教會,只得要求教會信任他。 這樣的情況不能說沒有,但是非常少見的。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定是所有的成員都絕對應該知道那能影響他們決定的每一個相關的信息。牧師的責任是保證任何一條相關的資訊都不會被忽略,或故意隱藏。 教會成員必須要考慮的一個方面是其他成員的看法。如果要做智慧的決定,基督徒就必須知道他們的選擇會如何影響其他的基督徒。每一個成員應當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表達他們對所要決定之事的疑慮。他們的疑慮不一定必須有良好的依據,也不一定必須要合理。某個成員可能就想說“我只是覺得這事讓我不舒服”,也許他也不曉得是爲什麽。教會如果不知道他們的看法,就不能考慮、權衡他們的看法。相信會衆制政體的牧師有責任安排討論的時間,好叫每個成員都能表達他們的疑慮幷且知道自己的聲音是有人聆聽的。 兩個方法能極大地促進成員間交換看法。第一個是將討論時間與做決定時間分開。有些人如果知道他們一說完話就馬上投票,他們就會感覺受了脅迫。於是他們就選擇沉默,不發表看法。但如果他們感覺沒有壓力,他們就樂意表達他們的觀點和疑慮。將討論時間與投票時間分開,就會讓他們感到不受壓力,特別是將討論安排在小組裏進行是更好的。 另一個方法是允許人們談話。教會成員有時在他們的家中或在社交活動中在私下、非正式的聊天中談論某個議題,有些牧師就感到緊張,覺得受到了挑戰。他們就將這樣的談話定為“說閒話”。但這不是說閒話。世界上最自然的事就是人們會討論他們覺得對他們而言是重要的事。教會是人,而不是房子。如果兩三個人聚在一起,討論教會正在試圖解決的問題,他們是在用他們作為祭司的正當的權柄。在一個受過良好教導、成熟的會衆中,這樣的談論應當是被鼓勵的。 當然,這些自由的談話可能就變成了有罪的談話,但教會的事務會議也會變成有罪的。甚至講道,如果是錯誤地定人的罪,也會是有罪的。解決的方法不是停止人合法的活動,而是幫助人成熟起來,這樣,成員就會避免私下或公開場合中有罪的行爲。 教會若要做智慧的決定,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就是能夠用愛心去表達異議。異議,不一定是來自人的罪,也不一定反應了人不夠屬靈。異議,主要是源於人的有限。比如說,某些人看見了或認爲他們看見了某些事,而其他人則沒有看見,這時就會有異議,有不同的看法。此外,如果看事情的角度不同,結論也是不同的。要深思這些異議,惟一合法的辦法就是仔細地審視這些異議;要審視這些異議,首先是人要表達出來。 異議可以在充滿愛和尊重的氣氛中表達出來。在這個方面,牧師的榜樣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牧師如何對待別人的異議,他的方式和態度,就為整個教會設立了基調。如果會眾看到牧師在面對別人的質疑時是理性的、理智的(聖經稱這樣的態度是“溫良柔順”),那麼當他們的觀點受到質疑時,他們就不太會覺得受到攻擊。 當然,一旦教會作了某個決定,異議的聲音就應當止住。成員應當抵擋非常罪惡的決定,但是會衆做的最後的決定,所有成員(包括牧師)都有義務去支持。在這方面,牧師的榜樣,仍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決定雖然他認為不夠理想,但是他必須接受這些決定,為信徒樹立一個好榜樣。他也必須為會的衆決定能成功付諸實踐而盡心竭力。他應當鼓勵其他人也如此行。 在基督之下,新約的地方教會在雙重權柄下運作。做決定的權柄是在會衆的手中,牧師在此權柄之下。教導的權柄在牧師的手中,教會在此權柄之下。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雙重的權柄結構會出問題。這種情況,還是需要我們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