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凱文 鮑德 博士“In the Nick of Time”
藉著祂的有權柄的使徒,基督將祂希望的教會運行的模式啓示了出來。按照聖經,教會應 當是由牧師帶領(詞語牧師與監督和長老可互換使用),牧師主要是通過他們的榜樣和他 們的教導來帶領教會。在這牧師-監督-長老的帶領下,會眾或稱聚會的人(也就是教會) 自己來做決定。
這種架構類似民主的政治制度,但是會衆制的教會政體絕不應當是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鎮會議那樣,採用直接民主形式,每一件事都是全體人來投票決定。是的,教會必須計算票數,或早或晚。但是,在他們投票前,他們應當好好準備自己,為他們將要做的決定預備自己的心。如果要保證他們有充分的、合適的準備,就需要牧師有良好的榜樣,而且需要他的教導事工。這是他帶領教會的重要方面。
會衆制的政體在一個成熟的、受良好教導的教會中是最有成效的。所有的信徒都擁有屬靈 的智慧,但是成熟的信徒的能力是發掘得更充分,能做出健康的判斷和決定(來 5:13)。教會成員的成熟,部分原因是他們越來越熟悉聖經的內容,此外也是因爲他們將 聖經的原則應用到了他們的生活中,用聖經來面對生活中的挑戰和問題。基督徒通過自己 做決定,實踐聖經的教導,從而能慢慢成熟起來。有些牧師只將聖經的基本道理講給他們 的會衆聽,他們覺得教會裏的人都是屬靈的嬰兒。爲了保護他們的事工,他們相信他們必 須替這些嬰兒做重要的決定。如果他們總是這樣行的話,他們就是害他們的教會,使他們 一直處在不成熟當中。
一個剛強有力的會衆制教會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解經式的講道和剛強的會衆禱告生活。解經式的講道所重視的是聖經的內容和指導,將經文的意思闡述出來,然後將它應用到生活中。會衆的禱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能讓教會與主有最完全的交通,二能讓教會齊心合力地尋找聖經的智慧和引導。會衆制的教會應當把聖經的講解和集體的禱告看爲是至關重要的習慣。在教會需要做某些重大的決定之前,必須要形成這樣的習慣。
教會在做決定之前,屬靈的指導是最重要的準備,但它不是惟一的準備。會衆也需要知道與他們面臨的問題相關的所有的資訊。牧師作為教會的帶領人,必須確保會衆內資訊的自由流動。在很少的情況下,牧師知道某些資訊,卻不能告訴教會,只得要求教會信任他。
這樣的情況不能說沒有,但是非常少見的。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定是所有的成員都絕對應該知道那能影響他們決定的每一個相關的信息。牧師的責任是保證任何一條相關的資訊都不會被忽略,或故意隱藏。
教會成員必須要考慮的一個方面是其他成員的看法。如果要做智慧的決定,基督徒就必須知道他們的選擇會如何影響其他的基督徒。每一個成員應當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表達他們對所要決定之事的疑慮。他們的疑慮不一定必須有良好的依據,也不一定必須要合理。某個成員可能就想說“我只是覺得這事讓我不舒服”,也許他也不曉得是爲什麽。教會如果不知道他們的看法,就不能考慮、權衡他們的看法。相信會衆制政體的牧師有責任安排討論的時間,好叫每個成員都能表達他們的疑慮幷且知道自己的聲音是有人聆聽的。
兩個方法能極大地促進成員間交換看法。第一個是將討論時間與做決定時間分開。有些人如果知道他們一說完話就馬上投票,他們就會感覺受了脅迫。於是他們就選擇沉默,不發表看法。但如果他們感覺沒有壓力,他們就樂意表達他們的觀點和疑慮。將討論時間與投票時間分開,就會讓他們感到不受壓力,特別是將討論安排在小組裏進行是更好的。
另一個方法是允許人們談話。教會成員有時在他們的家中或在社交活動中在私下、非正式的聊天中談論某個議題,有些牧師就感到緊張,覺得受到了挑戰。他們就將這樣的談話定為“說閒話”。但這不是說閒話。世界上最自然的事就是人們會討論他們覺得對他們而言是重要的事。教會是人,而不是房子。如果兩三個人聚在一起,討論教會正在試圖解決的問題,他們是在用他們作為祭司的正當的權柄。在一個受過良好教導、成熟的會衆中,這樣的談論應當是被鼓勵的。
當然,這些自由的談話可能就變成了有罪的談話,但教會的事務會議也會變成有罪的。甚至講道,如果是錯誤地定人的罪,也會是有罪的。解決的方法不是停止人合法的活動,而是幫助人成熟起來,這樣,成員就會避免私下或公開場合中有罪的行爲。
教會若要做智慧的決定,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就是能夠用愛心去表達異議。異議,不一定是來自人的罪,也不一定反應了人不夠屬靈。異議,主要是源於人的有限。比如說,某些人看見了或認爲他們看見了某些事,而其他人則沒有看見,這時就會有異議,有不同的看法。此外,如果看事情的角度不同,結論也是不同的。要深思這些異議,惟一合法的辦法就是仔細地審視這些異議;要審視這些異議,首先是人要表達出來。
異議可以在充滿愛和尊重的氣氛中表達出來。在這個方面,牧師的榜樣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牧師如何對待別人的異議,他的方式和態度,就為整個教會設立了基調。如果會眾看到牧師在面對別人的質疑時是理性的、理智的(聖經稱這樣的態度是“溫良柔順”),那麼當他們的觀點受到質疑時,他們就不太會覺得受到攻擊。
當然,一旦教會作了某個決定,異議的聲音就應當止住。成員應當抵擋非常罪惡的決定,但是會衆做的最後的決定,所有成員(包括牧師)都有義務去支持。在這方面,牧師的榜樣,仍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決定雖然他認為不夠理想,但是他必須接受這些決定,為信徒樹立一個好榜樣。他也必須為會的衆決定能成功付諸實踐而盡心竭力。他應當鼓勵其他人也如此行。
在基督之下,新約的地方教會在雙重權柄下運作。做決定的權柄是在會衆的手中,牧師在此權柄之下。教導的權柄在牧師的手中,教會在此權柄之下。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雙重的權柄結構會出問題。這種情況,還是需要我們討論的。